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70928
案件名称:侯亚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侯亚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小区3号院9号楼3单元104室侯亚平经营的永梅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于2015年9月8日经批准正式立案,由范永海、朱立春承办此案,2015年9月15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违法经营食品:蒙牛纯牛奶1箱、雀巢咖啡饮料6瓶、上品方便面4桶依法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