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00005号
案件名称:刘维祥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维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9日,未取得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社区诊所北侧平房(无门牌号),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2015年3月9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现场发现正在经营的散装馒头(6袋)、面条(6袋)。鲜猪肉一片(约10公斤),后当事人对上述食品进行送人处理。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电子称一台。违法经营期间的散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400元,获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