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496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慈云寺店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慈云寺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835138-5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后,201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产品,后经核实当事人确曾销售“新家园猴头馍”(净含量:750g,生产日期:2014年09月20日,生产厂商: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售产品外包装上特别强调了“无蔗糖”,但未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条的规定标示蔗糖在成品中的含量。经核实当事人自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2月4日购进上述批次8盒“新家园猴头馍”,截止2014年12月4日共售出3盒,5盒于2014年12月4日做下架退货处理,该产品进价是121元/盒(不含税103.4188元/盒),售价是138元/盒,货值金额共计414元,违法所得 51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产品外包装照片、当事人经营“新家园猴头馍”的情况说明、进销存台账、供货商及生产商资质、相应批次的出厂检报告和第三方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