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4】130054号
案件名称:李代洪(北京红昕昕小菜坊)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代洪(北京红昕昕小菜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代洪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10日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李代洪(北京红昕昕小菜坊)经营的油介丝、鱼酸菜、全形豆角、半分利酸菜、酸菜和八宝菜(生产日期:2014年4月10日)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测,油芥菜和八宝菜苯甲酸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鱼酸菜、全形豆角、半分利酸菜和酸菜大肠菌群不符合GB2714-2003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I04101074723D、I04101074823D、I04101074923D、 I04101075023D、 I04101075123D、 I04101075223D)。我局于2014年8月4日收到此《检测报告》。我局于2014年8月4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油介丝、鱼酸菜、全形豆角、半分利酸菜、酸菜和八宝菜。只发现进货记录票据。经进一步调查,油介丝的进货数量是7.5kg,售价是人民币12元/kg,进货成本为7元/ Kg,违法所得为37.5元。鱼酸菜的进货数量是10袋,售价是3元/袋,进货成本为2.5元/袋,违法所得为5元。全形豆角的进货数量是15袋,售价是2.5元/袋,进货成本为1.8元/袋,违法所得为10.5元。半分利酸菜的进货数量是20袋,售价是3.5元/袋,进货成本为2.5元/袋,违法所得为20元。酸菜的进货数量是10袋,售价是3元/袋,进货成本为2.3元/袋,违法所得为7元。八宝菜的进货数量是5kg,售价是人民币12元/kg,进货成本为7元/ Kg,违法所得为25元。共计获利105元。货值金额317.5元。未见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4-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