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0373号
案件名称:吴卫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案
当事人名称:吴卫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3月18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10号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活动,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脉动、百事可乐、康师傅桶面、康师傅矿泉水等9种预包装食品及进货票据。当事人于2015年1月5日至2015年3月18日期间从北京义海宗发商贸中心购进用于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共有9种,分别为脉动、百事可乐、康师傅桶面、康师傅矿泉水、豆沙面包、统一冰红茶、好丽友派、恰恰瓜子、康师傅干脆面。其中购进脉动540瓶(600ml/瓶),销售价格4.00元/瓶;购进百事可乐305瓶(600ml/瓶),销售价格3.00元/瓶;购进康师傅矿泉水527瓶(550ml/瓶),销售价格1.00元/瓶;购进康师傅桶面243桶(110克/桶),销售价格3.5元/桶;购进康师傅干脆面107包(50克/包),销售价格1.2元/包,购进豆沙面包73袋(75克/袋),销售价格3.00元/袋,购进康师傅红茶421瓶(500ml/瓶),销售价格3.00元/瓶,购进好丽友派80盒(34克/袋*2枚),销售价格3.5元/袋,购进洽洽瓜子50袋(110克/袋),销售价格3.50元/袋。截止到2015年3月18日当事人已销售脉动430瓶;销售百事可乐279瓶;销售康师傅矿泉水435瓶;销售康师傅桶面197桶;销售康师傅干脆面84包;销售豆沙面包40袋;销售统一冰红茶362瓶;销售好丽友派57袋;销售洽洽瓜子42袋。货值总金额6517.9元。因当事人未缴税,违法所得1432.05元。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购进票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