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50918号
案件名称:付希东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付希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付希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31日10时30分,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付希东在《食品流通许可证》(自2012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9日)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自2015年5月9日至2015年7月31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22号楼2单元112号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30日购进康师傅红烧牛肉面72盒,进价是2元/盒,销售价格为3.5元/盒;康师傅老坛酸菜面72盒,进价是2元/盒,销售价格为3.5元/盒;康师傅香辣牛肉面48盒,进价是2元/盒,销售价格为3.5元/盒;怡宝矿泉水合计240瓶,进价是1.5元/瓶。销售价格为3元/瓶;至2015年7月31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期间销售定型包装食品康师傅红烧牛肉面56盒,康师傅老坛酸菜牛肉面66盒,康师傅香辣牛肉面36盒,怡宝矿泉水216瓶。除去其进货成本金额,核计违法所得共计561元。现场对违法经营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师傅红烧牛肉面16盒,康师傅老坛酸菜面6盒,康师傅香辣牛肉面12盒,怡宝矿泉水24瓶,货值金额共计191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