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06号
案件名称:北京方庄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方庄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16664-2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
主要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4年5月1日,以进价11.5元/瓶,共计购进24瓶标称陕西秦味佳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秦味佳牌纯芝麻油(规格200ml/瓶、生产批次为2014/04/14),在北京市丰台区蒲方路24号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上述商品中脂肪酸组成(油酸、亚油酸、亚麻酸)不符合GB8233-2008《芝麻油》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1月26日,以13.8元/瓶售出了10瓶上述不合格产品,剩余14瓶退回了厂家。经营额331.2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2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