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13号
案件名称:赵春雷(北京市和友来商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和友来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雷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0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3号厅12号门脸的赵春雷(北京市和友来商店)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由北京金满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08月29日生产的180克/袋“缤纷果园”牌香辣花生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2015年2月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 231400005460)标明,当事人经营的由北京金满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08月29日生产的180克/袋“缤纷果园”牌香辣花生,检验项目:过氧化值,检测结果0.74g/100g,限量≦0.5 g/100g,依据GB19300-230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2 月2 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09月01日,从北京金满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箱、每箱50袋、共计100袋由北京金满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08月29日生产的180克/袋“缤纷果园”牌香辣花生,购买价格:135/箱,进货款270元。购进后当事人以每袋3元价格进行零售,截至2015年2月2日,已全部售出,包括2014年12月10日被食药部门抽样的4袋,销货款共计300元,获利30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00元,违法所得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