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35号
案件名称:吴德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德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吴德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查:2015年5月10日至5月2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朝阳区大洋路市场购进了70斤鸡胸肉,单价是7元/斤,120斤鸡翅根,单价是16元/斤,30斤鸡翅中,单价18元/斤,共计货款2950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号西罗园社区菜市场北2号以鸡胸肉9.5元/斤,鸡翅根18元/斤,鸡翅中22元/斤的价格销售鸡胸肉60斤,鸡翅根115斤,鸡翅中30斤。当事人经营场所4平方米,现场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刀1把,电子秤一个,剩余的鸡胸肉10斤,鸡翅根5斤,经营食品货值金额3485元,获得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