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 )食药监 食 罚〔2015〕220540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JR3790810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5年5月28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电】S2015054709。经对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分店调查,其确认举报人举报的“宝泉岭”秋木耳(净含量:418克,生产日期:2014.11.24,制造商:北京农垦宝泉岭山珍食品有限公司)和“宝泉岭”黑木耳(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14年08月25日,制造商:北京农垦宝泉岭山珍食品有限公司)已经霉变生虫。该店经营的霉变生虫的“宝泉岭”秋木耳(净含量:418克,生产日期:2014.11.24,制造商:北京农垦宝泉岭山珍食品有限公司)和“宝泉岭”黑木耳(净含量250克,生产日期:2014年08月25日,制造商:北京农垦宝泉岭山珍食品有限公司)各1袋,根据该店提供的宝泉岭木耳商品销售记录显示,食品“宝泉岭”秋木耳(净含量:418克)进价34.8元/袋,售价52元/袋,税率13%,违法所得15元;“宝泉岭”黑木耳(净含量250克)进价18.6元/袋,售价19.8元/袋,税率13%,违法所得1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共计16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