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 450719号
案件名称:肖传玲(北京肖传玲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肖传玲(北京肖传玲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05月0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肖传玲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阳光将台农副产品市场B24号摊位经营的散装水发海蜇进行监督抽检, 2015年06月18日,收到由顺丰速运快递的被委托单位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2015年06月1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31500002491,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2760-2014标准,铝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05月07日共购进了10斤海蜇,进货价10元/斤,共计100元,于2015年05月08日共卖出6斤,售价12元/斤,获利12元,剩余的4斤海蜇自行销毁,未缴税,违法所得12元,货值金额1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