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0179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垡头分公司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垡头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7688972-x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1月2日由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配送“正山堂金骏眉红茶200g”10盒,进货价格2520元/盒,共计25200元;1月6日销售3盒,销售价格4040元/盒,共计12120元,从中获利4560元,未缴纳税金;其余未售出商品因故自行下架并退货。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正山堂金骏眉红茶200g”的食品标签中,未按照该产品执行标准GB/T13738.2-2008规定标注对应的食品质量等级。认定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2120元,违法所得45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