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70062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顶北路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顶北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014472033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4日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景山分局委托对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顶北路店经营的京茂牌虾皮(200g/袋,连云港康康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8月10日生产)进行抽样检测食品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虾皮中水分含量不符合SC/T3205-2000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14110501-09)。我局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此《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京茂牌虾皮(200g/袋,2014年8月10日生产)系物美集团总部统一配送,该批次虾皮共配送19袋,购入价格为19.49元/袋,销售价格为24.9元/袋,销售金额为437.1元,违法所得为66.79元,截至2015年2月1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