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昌泰生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昌泰生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01月中旬至2015年03月05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太福庄村村南路8号北京昌泰生食品有限公司,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散装标称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散装中式糕点50公斤。期间,进货250公斤,售出200公斤,进价19元/公斤,售价24元/公斤,获利1000.00元,库存50公斤,货值金额6000.00。当时有票据,销售完后票据丢弃了,没有建账。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认定: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目的: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违法事实认定:3.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数额的情况; 4.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过程及结果的事实;5.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和获利的情况;6.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的事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