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30542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兴安岭忠芝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小兴安岭忠芝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显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15日,我局对北京小兴安岭忠芝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经营87箱“蓝灵圣果”有机蓝莓汁饮料,106箱野生蓝莓酱涉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4年05月02日止,由于经营不善,2014年当事人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通过查询当事人2014年财务报表得以证实。2015年1月23日,当事人重新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查,2015年01月23日,当事人购入230箱“蓝灵圣果”有机蓝莓汁饮料,生产厂家:伊春市鑫浩饮品有限公司,规格:420ml/瓶、6瓶/箱,生产日期为2015年01月18日,进货价为18元/箱,售价为45元/箱,至3月末共计销售50箱,获利1350元。由于销售情况不佳,当事人与生产厂家协商,将剩余180箱退回,调换为更临近生产日期的食品,为便于销售,当事人主动要求伊春市鑫浩饮品有限公司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从而延长食品的销售时间。2015年05月11日,伊春市鑫浩饮品有限公司把调换的食品发给当事人。当事人于2015年05月14日收到“蓝灵圣果”有机蓝莓汁饮料87箱,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年05月18日,“蓝灵圣果”野生蓝莓酱56箱,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年05月18日,“蓝灵圣果”野生蓝莓酱50箱,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年06月18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上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我局已于2015年05月15日予以扣押。其中,“蓝灵圣果”有机蓝莓汁饮料进货价为18元/箱,售价为45元/箱,“蓝灵圣果”野生蓝莓酱进货价为20元/箱,售价待定。综上, 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经营 “蓝灵圣果”有机蓝莓汁饮料137箱,每箱45元,货值6165元,“蓝灵圣果”野生蓝莓酱106箱,每箱20元,货值2120元,共计货值金额8285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13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复议结案,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