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40027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管庄超市经营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管庄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752563-0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着待销售的5袋“塞翁福牌莲子”已超过保质期,上述产品每袋售价39.9元。经查,当事人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均在保质期内,库存过保质期的“塞翁福牌莲子”共5袋,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99.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