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74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发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段继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9月1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糖醇乡情福月广式月饼(热加工)(生产日期:2015年9月1日,标称生产单位: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9月25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58815),当事人销售的糖醇乡情福月广式月饼(热加工)(生产日期:2015年9月1日,标称生产单位: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所检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实测值为1.02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上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0.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9月10日,当事人从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以31元/盒的价格购进3盒糖醇乡情福月广式月饼(热加工)(生产日期:2015年9月1日,标称生产单位: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至2015年9月24日,当事人以48元/盒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月饼,无库存,未使用违法经营的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144元,获违法所得5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