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39号
案件名称:杜凤玲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杜凤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查:2015年5月10日至5月2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新发地市场以9元/斤的价格共购进158斤鲜肉,共计货款1422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号西罗园社区菜市场北6号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150斤。当事人经营场所4平方米,现场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刀1把,电子秤一个,剩余的鲜肉8斤,经营食品货值金额1580元,获得违法所得1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