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194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吉顶”牌人参酒)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01193428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6月1日在经营场所开始对外销售的“吉顶”牌人参酒(生产厂家:通化市大洋酒业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15/04/11)的配料未按照《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4.1.3.1的规定,标注“人参(人工种植)”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