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71035号
案件名称:北京常营伊源清真食品蔬菜市场有限公司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常营伊源清真食品蔬菜市场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230748-3
法定代表人:张玉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羊肉、“刘二酸菜”进行了抽样送检。2015年7月7日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出具羊肉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121500000098),检验结论:送样样品经检验,依据农业部235号公告标准,(盐酸)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刘二酸菜”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121500000089),检验结论:送样样品经检验,依据GB 2760-2014标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两份检验报告于2015年7月14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1日于当事人处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1日,当事人共进该批次羊肉50公斤,进货价格每公斤60元,销售单价每公斤66元,2015年6月1日全部销售,其中抽检0.75公斤按进货价格计算,共计43元。当日销售羊肉累计金额为3295.5元,未缴税,获利295.5元,货值金额3295.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