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80005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涉嫌违法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宣武门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7765094-2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3日至15日从山东日照泰森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冻鸡中翅46公斤,进货价是每公斤39.5元,进货价一共是1817元;销售43公斤,销售价是每公斤37.98元,销售价一共1633.14元;购进冻鸡翅根52公斤,进货价是每公斤18元,进货价一共是936元;销售47公斤,销售价是每公斤19.8元,销售价一共930.6元;于2015年4月13日至15日从德州六和金珊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冻鸡鸭胗12公斤,进货价是每公斤35元,进货价一共是420元;销售10公斤,销售价是每公斤39.8元,销售价一共398元;共购进冻鸭边腿41公斤,进货价是每公斤11.5元,进货价一共是471.5元;销售37公斤,销售价是每公斤13元,销售价一共481元。当事人剩余未销售的商品已下架退回厂家。上述产品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4月30日检验,山东日照泰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鸡中翅、冻鸡翅根所检“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6869-2005的要求;德州六和金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冻鸭胗、冻鸭边腿所检“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6869-2005的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及《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