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40号
案件名称:王彩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彩慧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查:2015年5月10日至5月2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朝阳区大洋路市场购进了150斤牛肉,单价是19元/斤,115斤羊肉,单价是22元/斤,共计货款5380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号西罗园社区菜市场北1号以牛肉21元/斤,羊肉24元/斤的价格销售牛肉140斤,羊肉110斤。当事人经营场所4平方米,现场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刀1把,电子秤一个,剩余的牛肉10斤,羊肉5斤,经营食品货值金额5910元,获得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