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80016
案件名称:家家乐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家家乐购(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唐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3月4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含熟食)。2013年12月3日及2014年4月6日 ,当事人以35元/瓶的价格,分两次从上海康坦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规格为100粒*50毫克/粒的进口产品美国人参提取物复合软胶囊共计250瓶,购进总金额为8750元。该产品配料表标示“配料表:美国人参提取物、西伯利亚参提取物、明胶、水”,其中西伯利亚参又名刺五加,为中国药典中所规定药材,属于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能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生产经营。2013年12月3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当事人以180.6元/瓶的价格,在其公司网站以零售方式对外销售,共销售86瓶,销售金额为15531.6元,库存164瓶未销售,货值金额为45150元,违法所得为12521.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