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 食 罚[2015]18-0005号
案件名称:康雪超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康雪超(北京中兴雪超副食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12日和3月20日分别由涞水县石亭镇满金峪村“涞水县福乐园食品厂”和房山区城关街道永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北京华岭兴旺食品店”购进的瑞士蛋黄卷、绿豆饼,大高粱酒和纯生态啤酒等9种食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15年3月24日抽检,检验报告于2015年5月25日送至我局,其检验结果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见检验报告)。201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上述9种不合格食品再次检查时发现均已退回“北京华岭兴旺食品店”(有退货票据),未发现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