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1142号
案件名称:北京采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采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1777470-8
法定代表人:王林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网〕S2015050227的举报,称北京采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采瑞玛咖咀嚼片”无食用量及食用方法,无不适宜人群的标注。2015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采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检查,当事人委托北京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采瑞玛咖咀嚼片”外包装上未标注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部通过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要求,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食用量为≦25克/天。经查,当事人委托北京海德润制药有限公司试生产了一个批次的“采瑞玛咖咀嚼片”设计生产量为600瓶(规格为0.8g/片50片/瓶),实际成品量为550瓶(规格为0.8g/片50片/瓶)。截止到2015年6月3日当事人共销售“采瑞玛咖咀嚼片”450瓶(规格为0.8g/片50片/瓶),成本价12.8元/瓶(规格为0.8g/片50片/瓶),销售单价为18元/瓶(规格为0.8g/片*50片/瓶),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采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召回57瓶,故违法所得为2043.6元。货值金额为99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