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食罚【2015】270793号
案件名称:李秀清(北京请宇竹韵食品零售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案
当事人名称:李秀清(北京清宇竹韵食品零售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2015年03月01日至2015年05月21日期间,未经许可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7号院11号楼5层526B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销售松花能量饼等预包装食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经营情况说明该当事人于2015年3月1日购进松花能量饼48盒,购进价12元/盒,共价值576元。经营期间共销售46盒,剩余2盒未销售,市场价为15元/盒,销售金额为690元,货值金额720元,其中违法收入为138元。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经营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