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128 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1139350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江上渔者”牌黄金丝(净含量:76克)、“江上渔者”牌手撕鱿鱼(净含量:60克)、 “江上渔者”牌香辣丝(净含量:76克)、“江上渔者”牌墨鱼丝(净含量:76克)等四种食品篡改生产日期,上述四种食品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1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