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4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超市有限公司白纸坊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超市有限公司白纸坊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白纸坊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50418的冷鲜鸡大胸、生产日期为20150419的冷鲜琵琶腿进行了监督抽验。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样品进行了检验。2015年5月27日,白纸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收不合格检测报告。并于当日将不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为GZAFPR4A69303823 、GZAFPR4A69304823)送达给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超市有限公司白纸坊超市。2015年5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2015年4月22日监督抽验情况对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白纸坊超市进行了检查。经查,生产日期为20150418的冷鲜鸡大胸,生产日期为20150419的冷鲜琵琶腿均已售完。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29日予以立案。2015年6月2日,经与该单位受委托人刘磊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超市有限公司白纸坊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50418的冷鲜鸡大胸、生产日期为20150419的冷鲜琵琶腿是从北京瑞润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并索取了相关的证明。生产日期为20150418的冷鲜鸡大胸共计购进10公斤,进货价为13.5元/公斤,销售价为17.5元/公斤、生产日期为20150419的冷鲜琵琶腿购进10公斤,进货价为16.5元/公斤,销售价为 20.5元/公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