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 )食药监 食 罚〔2015〕220877 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X0622272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6月30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电】S2015065594。经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调查,投诉人胡振东(身份证号:230222197012183937)于2015年6月26日在位于北京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6号华彩中心2层的北京家乐商业有限公司福望京店食品区购买了3袋“悠伴”西梅(规格:340克,生产日期:20141111,生产商:天津益泽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该食品大包装和小包装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不一致。根据该店2015.6.1——2015.7.2“悠伴”西梅(规格:340克,生产日期:20141111,生产商:天津益泽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销售记录和库存卡计算,该食品2015.6.1——2015.7.2共购进10袋,销售4袋,退货6袋,该食品进价22.82元/盒,售价32.1元/盒,销售税率17%,销售收入30.8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28.4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