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20041号
案件名称:李世光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世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李世光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查:2015年5月10日至5月20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新发地市场以7.5元/斤的价格共购进208斤鲜肉,共计货款1560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号西罗园社区菜市场北10号以10元/斤的价格销售200斤。当事人经营场所4平方米,现场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刀1把,电子秤一个,剩余的鲜肉8斤,经营食品货值金额2080元,获得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