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3011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欣欣美丽商贸中心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欣欣美丽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举报登记表(编号:【电】S2015051714)称其在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街8号C座1层102室的北京市欣欣美丽商贸中心购买了辣条,食用后感觉不适,要求查处。201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街8号C座1层102室的北京市欣欣美丽商贸中心进行检查,现场随机抽检了6袋大福乐牌开胃丝(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生产日期:2015年4月29日,生产单位:汝州市湘汝食品厂)于当日送检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经检测,大福乐牌开胃丝(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生产日期:2015年4月29日,生产单位:汝州市湘汝食品厂)亚硫酸盐(以二氧化硫计)参数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GL15051503)。我局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此《检测报告》。我局于2015年5月28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大福乐牌开胃丝(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生产日期:2015年4月29日,生产单位:汝州市湘汝食品厂)。只发现大福乐牌开胃丝(调味面制品俗称“辣条”生产日期:2015年4月29日,生产单位:汝州市湘汝食品厂)的进货票据。据负责人马志民介绍,该产品实际进货7袋,顾客购买1袋,其余6袋已做抽检。每袋的进货成本为1.50元/袋,售价是2.50元/袋,违法所得为7元,货值金额为17.50元,目前未发现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