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30012号
案件名称:迁安市宏月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迁安市宏月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醒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销售的牛肉进行了抽样送检,2015年8月10日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AIQ15005310003和报告编号:CAIQ1500531000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水分不符合GB5009-2010(第一法)标准要求,单项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5年8月18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2015年8月4日以每公斤45元价格购进牛肉200公斤,在经营场所以每公斤47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当天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9400元,获利400元,未缴纳税金。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0元,货值金额为9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