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经营标签与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6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华冠商业经营有限公司购物中心销售的庄味夫葡萄干违反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群众举报的商品正在销售。执法人员当场将违法经营的食品予以查封扣押。2015年4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每袋200克的预包装食品庄味夫葡萄干的标签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为NY/T948,经查证NY/T948的产品标准号应为《香蕉脆片》的执行标准,而无籽葡萄干的产品标准号应为NY/T705,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进一步核实,当事人购入生产日期为2015/03/15的净含量200克/袋的庄味夫葡萄干50袋。含税进价为每袋10.50元,含税售价为每袋11.90元,货值金额595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截至2015年4月20日,上述食品已销售了10袋,取得违法所得1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