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30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塔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塔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
主要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4年8月5日,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厂以6.4元/块的价格购进60块 “稻香村”牌广式玫瑰细沙月饼(生产日期2014年08月03日,规格型号110g /块),在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三区1号楼以8元/块的价格进行销售。经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I08141107023D),上述商品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8月27日,你单位售出59块上述不合格“稻香村”牌广式玫瑰细沙月饼,货值金额48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94.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