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50573号
案件名称: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石佛营店销售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石佛营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095264-2
法定代表人:常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21日,经我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路一号的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石佛营店销售的2015年01月18日由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塞翁福牌珍珠菇(分装)(净含量/规格:165g/袋,保质期:15个月)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05月15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详见《检验报告》No .231500001512):二氧化硫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06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且你单位仍在销售上述批次食品。当日我局对你单位正在销售的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详见,查封(扣押)决定书(京朝)食药监食查扣〔2015〕250014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据此,我局认定你单位销售的上述批次食品为不合格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