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9-3号
案件名称:李肖妮(北京肖妮食品店)涉嫌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肖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肖妮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于2014年2月27日从经销商处以6元人民币/斤的价格购入10斤天津市田野食品厂生产的“可口梅”在北京市华大椿树园菜市场15-18号销售,销售价格为9元人民币/斤,共售出3斤,获得利润为人民币9元。未售出的7斤“可口梅”已退回经销商。上述产品经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4年4月17日检验,所检“山梨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1标准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