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71285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常营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常营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1833341-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1日至2015年10月22日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品味本铺燕麦棒状饼干(咖啡味)共计5罐。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09月02日,有效日期至2015年09月01日。经查,当事人于 2015年2月9日采购该批次产品12罐,2015年10月11日销售该批次产品4罐,2015年10月22日销售批次产品1罐,截止到2015年10月23日库存5罐该批次产品已退还经销商。该批次食品进货价为17.5元/罐,售货价为23.90元/罐,每罐交税0.93元,每罐获利5.47元。当事人违法期间共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该食品5罐,销售金额合计119.5元,扣除税收合计4.65元,违法所得合计为27.35元,货值金额119.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款第10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