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44号
案件名称:刘万桂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万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桂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南里小区东侧院墙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王士同正在进行食品经营活动,该当事人在此经营场所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3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南里小区东侧院墙处从事羊肉销售,以32元/斤的价格销售羊肉300斤,取得销售金额9750;获违法所得150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