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127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首超商业有限公司金顶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7011472922
法定代表人:胡成石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净含量:500g/袋的JING TANG牌红糖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红糖(赤砂糖)是一种传统食品,口感蜜香,较白砂糖富含铁、钙、尼克酸等矿物质,适于健康人群及妇幼适用”,而食品外包装标签未标示所强调成分(铁、钙、尼克酸)在成品中的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要求。食品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标注为:1628KJ,钠标注为:18.3mg,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6.2的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