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0495号
案件名称:北京多倍得食品有限公司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多倍得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216289-7
法定代表人:薛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8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依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7号院11号楼5层508-511室的经营场所和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万子营西村甲58号的库房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新家园猴头馍”(净含量:750g,生产日期:2014年09月20日,生产厂商: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但经核实当事人确曾销售过上述产品,其外包装标称“无蔗糖”,但未标注蔗糖在成品中的含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条“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经核实当事人自2014年11月14日至2014年12月9日购进上述批次 “新家园猴头馍” 10箱(8盒/箱)、共计80盒,截止2014年12月9日共售出4.875箱、共计39盒,剩余5.125箱、共计41盒,于2015年12月9日做退货处理,该产品进价是600元/箱、即75元/盒,售价是968元/箱、即121元/盒,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是4719元,违法所得 179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