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15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美新风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美新风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电】S2015042786)对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3号(德胜园区)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美新风分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人举报的同批次过期食品。投诉人能提供销售小票和实物包装等相关证据。经查:投诉人举报2015年3月18日购买的排酸肉,包装日期:2015.03.17,保质期:2015.03.17,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且能提供相关的消费小票和实物包装等相关证据,包装显示单价13.98元/kg,净含量:184g,金额:2.57元。经调查该批次排酸肉进了125.9kg,进货价是12元/kg,销售价是13.98元/kg。违法所得0.36元,货值金额2.57元,未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