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50001号
案件名称:毛光辉(北京市花乡光辉水产经销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毛光辉(北京市花乡光辉水产经销点)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你于2014年10月28日至12月11日期间,从供货商(高建军)手中,分别以150元/件的价格,购入缅甸产冻黄姑鱼40件,每件10公斤,以180元/件的价格,购入俄罗斯产冻水鳕鱼40件,每件20公斤,进货金额共计13200元。随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南郊肉类水产品市场一楼49号,以2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缅甸产冻黄姑鱼38件,以22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俄罗斯产冻水鳕鱼38件,销售额15960元。当事人经营的进口缅甸产冻黄姑鱼和俄罗斯产冻水鳕鱼无中文标签、无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上述进口缅甸产冻黄姑鱼和俄罗斯产冻水鳕鱼货值金额共计16800元,销售期间获得违法所得3420元。另查明,你在经营进口缅甸产冻黄姑鱼和俄罗斯产冻水鳕鱼期间,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