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苍海旭日商贸中心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
当事人名称:北京苍海旭日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400835490
法定代表人:何长青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西街232号3号平房大红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新冻品东区4号楼053号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户有45平方米,经营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菊正宗青酒)外包装盒上没有中文标识,没有供货商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5日,在北京润东诚泰贸易有限公司以每瓶86元的价格购进没有中文标识的日本菊正宗青酒12瓶,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和2015年1月20日,以每瓶110元的价格销售给个人,共销售了5瓶,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20元,货值金额1320元,没有缴纳税金。另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进口食品期间,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3日再次针对当事人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