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40896 号
案件名称:北京闵方成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闵方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 “炸弹二锅头酒”(规格型号:100ml/瓶,56%vol(清香型))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2015年5月21日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JYS20152101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不符合GB/T10781.2-200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5年5月2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查,这批不合格的“炸弹二锅头酒”是当事人于2015年3月10日从阿特兰蒂斯(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40瓶,生产日期为2010年11月20日,每瓶进货价是2.5元,每瓶销售价为3.25元,至2015年5月25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将这批食品全部售出,获取利润30元,未缴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