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 )食药监 食 罚〔2015〕221382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X0622272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5年7月24日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电】S2015074374。经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调查,投诉人周俊明(身份证号:152301199201024016)于2015年7月24日在位于北京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6号华彩中心2层的北京家乐商业有限公司福望京店常温食品区购买了1瓶九朵玫瑰花中水饮品(净含量:330ml,生产商:倪氏国际玫瑰产业唐山饮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榛子镇,生产日期:2014/07/13,保质期:12个月),确实已超过保质期。根据北京家乐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2015.5.19——2015.7.28九朵玫瑰花中水饮品销售记录和库存卡查询计算,该食品2015年7月24日共销售1瓶,该食品进价2.8元/瓶,售价3.8元/瓶,税率17%,销售收入0.83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