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200002号
案件名称:夏文军(北京夏文军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夏文军(北京夏文军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夏文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1日,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相各庄村东横街42号,对你(单位)销售的2种食品抽样检验。其中你(单位)销售的”良味园”牌多味花生(商标:良味园,规格:160g/袋;生产单位:天津汇昌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126),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编号为“020-RLSP15342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3月5日以每袋3.3元的价格从北京牛发商贸中心购进“良味园”牌多味花生(商标:良味园;规格:160g/袋;生产单位:天津市汇昌坚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126),并以每袋4.5元的价格于2015年6月5日前全部售出。你(单位)销售该批次”良味园”牌多味花生货值金额45元,获违法所得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