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大钟寺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大钟寺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137177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顾真(行政执法证号:57040099)、李玉华(行政执法证号:57040032)于2015年2月9日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大钟寺店经营的食品进行现场检查并抽样,2015年3月24日接收检验报告判定抽检的羊肉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9日从大厂回族自治县华山肉类有限公司以每公斤53元的价格购进整只羊肉一只重量33公斤用于对外销售,至2015年2月11日止将上述2015年2月9日批次进货的整只羊肉除损耗外全部分割售出,销售情况如下:羊外脊售出2.21公斤;售价76元/公斤;销售金额167.96元,羊腩售出0.16公斤;售价63.6元/公斤;销售金额10.18元,去骨羊肉售出4.08公斤;售价81元/公斤;销售金额330.48元,羊蝎子售出2.28公斤;售价43.6元/公斤;销售金额99.41元,羊里脊售出0.18公斤;售价79.6元/公斤;销售金额14.33元,羊排售出2.41公斤;售价67.6元/公斤;销售金额162.92元,羊肉馅售出2.27公斤;售价53.6元/公斤;销售金额121.67元,羊前腿售出8.17公斤;售价57.6元/公斤;销售金额470.59元,羊腿售出11.06公斤;售价59.6元/公斤;销售金额659.18元,损耗0.18公斤。当事人2015年2月9日批次羊肉共计进货33公斤进货价格53元/公斤,共计进货金额1749元。分割后销售32.82公斤,共计销售2036.72元。损耗0.18公斤。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2036.72元,共获得利润287.72元,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287.7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2015年3月24日我局接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No.GL15020916-2号检测报告,判定上述食品为水分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当事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从大厂回族自治县华山肉类有限公司进货。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但截至到调查结束时为止没有证据表明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且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抽验的其他食品经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