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20119号
案件名称:刘颖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颖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颖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于2015年4月12日开始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鲁谷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经营区8号从事蜂产品、无糖食品的经营活动。2015年5月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从北京市蜂业公司购进,未取得许可经营活动期间货值金额390元,成本价215元,获利175元,未缴纳税款。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