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 2015 〕219号
案件名称:邹和龙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邹和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邹和龙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23日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家园西二村西门南侧的巩华家园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货架上摆放2015年6月7日生产,净含量550毫升冰露饮用纯净水17瓶,现场有营业员正在销售。经审批对当事人销售的净含量550毫升、冰露饮用纯净水17瓶,货架1个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5月4日开业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953.70元,营业利润为695.80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