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020012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枣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枣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772743-6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7月1日以每袋11.11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雅氏茶菊精制厂生产的规格为5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4/06/18的爱丽丝牌贡菊花70袋,以每盒18.5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销售金额1295元,货值金额1295元,获利517.30元。该批次食品经中国商业联合会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检测,依据GB 2760-2011所检项目中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11-2003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尚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3-26


